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工作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16〕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参保率稳中有升,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2017-2019年度新农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69号)、《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毕卫计通〔2016〕157号)、《毕节市七星关区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七星府办通〔2015〕1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全部存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二)筹资标准
1.一般城乡居民参保。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人。
2.特殊人群参保
(1)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区民政局审定后全额资助。
(2)对除以上特殊人群外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的,由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区民政局审定后按60元/人标准资助,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缴。
(3)对农村“计生两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由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审定后全额资助。
(4)对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资助参合以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乡镇街道审核统计上报区扶贫办审定后按60元/人标准资助,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缴。
(5)特殊参保对象资助参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由一个部门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卫生计生、民政、扶贫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定特殊参保对象名单并于11月25日前进行公示,确保特殊人群资助到位。(见附件)
二、筹资时间
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可放宽到2017年2月28日。
三、筹资对象
(一)全区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新生婴儿);
(二)户籍未在我区,因务工、婚嫁、就学等原因在我区常住人员(未在其他地方参保);
(三)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其父母须在筹资时限内申报缴纳姓名统一录为“某某”之子女)。
四、筹资目标
城乡居民参保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完成去年的筹资任务数,确保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率不低于95%。
五、组织实施
(一)筹资方式
各乡镇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金的筹集工作,要充分总结新农合实施以来的筹资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捷、高效、规范的筹资模式,提高工作效益。区直各有关部门应结合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展筹资工作,确保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对交通便捷的村(社区)、组,可以采取设立固定交费点,实行筹资对象定时定点缴纳的筹资方式。对边远村组,继续实行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入户进行宣传并现场收取参合金的筹资方式。也可实行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城乡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城乡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任何缴费方式,都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二)资金监管。在筹资期间,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参保金收缴人员责任,严禁滞留、挪用参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防范意识,对发现有滞留、挪用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坚决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收缴的个人参保金,必须在每周一将上一周筹集资金存入区城乡居民医保专户。2017年常住城乡居民筹资款上缴日期截止到2017年1月10日,外出务工人员筹资款上缴日期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
(三)票据管理
1.区财政局负责筹资票据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筹资票据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人员统一到区财政局领取,做到专人专管。在资金筹集过程中,不得使用一般行政事业收据等其它凭证,更不得白条收缴或无票据收缴。
2.筹资票据必须加盖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公章,收缴筹资款时应如实填写参保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参保人数、收款日期、收款人等内容。不得涂改,不得漏项,票据联与存根联必须相符。筹资票据必须顺号开出,作废后的票据必须完整保留。
3.筹资人员将筹资款上交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时,必须同时与各乡镇街道合医办工作人员当场核对收款金额、筹资票据存根联和参保人员详细个人信息登记花名册是否相符。
4.筹资结束时,收款人必须如数上交剩余票据,筹资票据存根联保存在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归档备查。
(四)信息收集。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工作,准确完整地收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还未办理出生证的小孩,就医时暂时使用其父母的身份证)、人员属性、户籍所在地、身份识别(外来务工、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合医证(卡)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系统录入
1.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录入及修改管理办法》(毕卫计通〔2016〕139号)的相关要求录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常住人口的参保数据必须于2017年1月31日前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参保数据必须于2017年3月10日前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
3.对录入系统的数据应导出打印交具体筹资人员核对后在各村(社区)组公示并通知参保对象及时到公示地点核对信息,有信息错误的须在2017年3月10日以前完成修改。录入核对结束后将具体筹资人员签字确认的参保花名册复印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交区合管中心统一存档,各乡镇街道保留花名册原件。
(六)参保数据确认。各乡镇街道要于2017年3月1日前,将《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数据确认表》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交区合管中心汇总上报。该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七)数据修改。系统录入功能关闭后,任何信息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录入及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卫计通〔2016〕139号)规定执行。
六、部门职责
(一)筹资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统筹负责,区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面完成筹资任务。
(二)区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办理证件发放等工作,严格审核,及时按规定划拨资助资金。
(三)区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参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四)区财政局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筹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筹资方案,强化工作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干部进村入户、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小册子等方式,尽可能让城乡居民了解和支持筹资工作,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宣传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措施,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完善手续,确保实效。区督办督查局和卫生计生局要定期对筹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办,限期整改。区实绩考核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严格绩效考核。
附件: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
资助标准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5日
附件
毕节市七星关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资助标准
序号 |
参保对象 |
缴纳方式 |
个人缴费标准(元/人) |
资助标准(元/人) |
责任单位 |
资助资金来源 |
备注 |
|
1 |
一般城乡居民 |
个人缴纳 |
120 |
0 |
各乡镇街道 |
个人自筹 |
||
2 |
特殊人群 |
农村计生“两户”夫妇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卫计局 |
计生经费 |
区卫生计生局审定名单 |
3 |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民政局 |
优抚资金 |
区民政局审定名单 |
|
4 |
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民政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
5 |
特困供养人员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民政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
6 |
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民政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
7 |
家庭经济困难肇事肇祸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 |
全额资助 |
0 |
120 |
区民政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
8 |
一般城乡低保对象 |
部分资助 |
60 |
60 |
区民政局、 乡镇街道 |
医疗救助资金 |
||
9 |
除卫计、民政部门资助以外的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农村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部分资助 |
60 |
60 |
区扶贫办、 乡镇街道 |
区级扶贫配套资金 |
区扶贫办审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