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家庭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七星关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儿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计算。
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按学年申请和审批,按学年发放。
办理流程:
1、每年9月开学时,由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2、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儿童到乡镇社会事务办签署意见;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困难儿童及其他特珠困难儿童由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办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幼儿园审核汇总上报;
3、区教育局根据各园上报的情况,提出分配意见,将资助资金分配到相关幼儿园。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人:张桂
联系电活:8222975
2.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政策依据: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国发〔2008〕25号、发改价格〔2010〕1619号、黔府办发〔2008〕102号、黔价费〔2009〕28号;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黔府办发〔2008〕102号;
3、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免费教科书:黔教基发〔2008〕68号;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黔财教〔2010〕107号。
享受对象: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为: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农村初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特珠教育的学生);在农村、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县辖区内农村家庭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县“低保”家庭的学生;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城市特殊教育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学生);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3、提供免费教科书的对象为: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4、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①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贫困;②农村因父母双亡家庭困难;③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④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⑤农村因病致贫家庭;⑥农村因灾返贫家庭。
补助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小学70元/人/年、初90元/人/年、县镇小学100元/人/年、县镇初中120元/人/年;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170元/生/学年,初中220元/生/学年;
3、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小学45元/生/学期,初中90元/生/学期;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
执行时间:每年春、秋两季。
办理流程: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简称"两免"):直接免,不另行收费;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一补"):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村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受助对象评审组对受助对象进行审查;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及相应区域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人:余雷
联系电活:8222975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教〔2011〕3号。
享受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1500元/人/年。
资金来源: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承担。
执行时间:每年春秋季学期。
办理流程: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发放。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人:张桂
联系电话:8222975
4.中职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教〔2007〕94号、黔财教〔2009〕442号。
享受对象:毕节市七星关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免学费2000元,可申请助学金1500元。
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长期。
办理速程:由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人:胡仕俊
联系电话:8222975
5.大学生生源地贷款政策
政策依据:黔教贷发〔2009〕184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在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贷款金额:每生1000~6000元/年。
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执行时间:在高校期间。
办理流程:学生提出申请,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签定贷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
实施单位:区教育局
联系人:余雷
联系电活:8222975
6.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帮扶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
补助标准:1000元。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
执行时间:每年视省、市的政策确定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子女助学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帮扶中心审批;发放资金。
实施单位:区总工会
联系人:刘福艳
联系电话:13984593086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政策依据:黔卫发〔2014〕8号;毕府办通〔2013〕195号;七星府通〔2014〕5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农业人口。
补助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门诊可累计报销到400元/人/年,住院可累计报销到15万元/人/年。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资金。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每年10月-12月期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动员,各村(居)委会组织农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下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单位: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杨汛
联系电活:8285286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策依据:黔卫发〔2014〕8号、毕府办通〔2013〕195号、七星府通〔2014〕5号。
享受对象:城乡参保居民。
补助标准:见下表
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级)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市级) |
毕节市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 |
毕节市外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500元 |
1000元 |
补偿比例 |
85% |
75% |
65% |
55% |
35% |
特殊人群补偿:对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育户)和五保户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80岁以上老人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门诊补偿: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门诊帐户70元(个人缴费部分)以内的门诊费用,按100%报销,用完为止;门诊账户使用完后因病情需要继续就诊的,可使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比例为85%;年度门诊补偿每人不超过300元;原2012年度、2013年度未使用完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及2014年度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用完的自然清零,不结转下年使用。
重大疾病及慢性病补偿:重大疾病及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由合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重大疾病诊疗证或慢性病诊疗证方可报销补偿。重大疾病住院及针对病情的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论医院级别及参保人员属性统一按80%报销补偿(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的病种除外),不设起付线和补偿封顶线。慢性病按80%的报销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患一种慢性病的年度封顶线为1500元,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病种封顶线相应增加500元,封顶线最多增至5000元。
大病医疗保险:凡参加七星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年度合规自付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赔付。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区财政匹配资金,个人筹资。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事流程:见下表
实施单位: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联系人:杨汛
联系电话:8285286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法<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2〕212号)。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根据救助人员属性按自付部分50%(或6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卫生部规定的17种特殊病种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个人承担部分在完善相关材料后在3万元以内原则上据实救助。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区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救助所需材料后向所在村(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的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完善相关申报手续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收到各镇(乡)、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对救助对象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审批救助金额,及时完善资金划拨手续下拨救助资金;
5、镇(乡)、办事处接到区民政局拨款通知后及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的金融账户。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区社会救助局会救助股
联系电话:8313456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毕节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享受对象:无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
补助标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纳入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按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外的部分给予全额报销(包括门诊费)。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纳入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按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外的部分给予全额报销(门诊费每人每年限3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七星关区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每人每年报销300元,属城镇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及参战人员住院,在现行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农村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及参战人员住院,在现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救助。
资金来源:省财政资金、区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执行时间:限当年。
办理流程:由本人凭住院发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报销后到区民政局报销、门诊发票由本人直接到区民政局报销。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优抚股
联系电话:8307708
5.特别扶助家庭新农合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享受对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参加了新农合的对象。
补助标准:个人新农合缴纳标准。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2.乡镇核实;3.县级审核。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潘永忠
联系电话:13985877899
政策依据:毕署卫发〔2010〕23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农村孕产妇(包括梨树、岔河、小坝)。
补助标准:400元/人/次。
资金来源:中央资金转移支付。
执行时间:每年。
办理流程:
1、县域内住院分娩补助流程: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限价分娩,产妇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户口或身份证,现场减免400元的住用费用。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进行汇总后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审核后进行资金的拨付,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
2、县域外住院分娩补助流程:县域外住院分娩系指我区户籍的农村孕产妇,分娩地点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定点分娩机构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丈夫为我市农业户籍,配偶为外省农业户籍,在丈夫户籍所在县(市、区)定点分娩机构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其补助流程为:(1)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孕产妇/孕产妇家庭,返乡后,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任何一项可证明其身份的文件)、住院分娩所在地医院结账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到七星关区妇幼保健院报帐。(2)区妇幼保健院审核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后,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并按400元标准进行现场支付。(3)区妇幼保健院每月定期凭四联单及补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册)、结账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等资料复印件到项目办报帐。
实施单位:区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孙琴芳
联系电话:18744915411
政策依据:黔卫发〔2014〕8号;毕府办通〔2013〕195号;七星府通〔2014〕5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农业人口。
补助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门诊可累计报销到400元/人/年,住院可累计报销到15万元/人/年。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资金。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每年10月-12月期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动员,各村(居)委会组织农民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下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单位: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杨汛
联系电活:8285286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黔卫发〔2014〕8号、毕府办通〔2013〕195号、七星府通〔2014〕5号。
享受对象:城乡参保居民。
补助标准:见下表
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级)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市级) |
毕节市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 |
毕节市外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500元 |
1000元 |
补偿比例 |
85% |
75% |
65% |
55% |
35% |
特殊人群补偿:对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育户)和五保户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80岁以上老人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门诊补偿: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门诊帐户70元(个人缴费部分)以内的门诊费用,按100%报销,用完为止;门诊账户使用完后因病情需要继续就诊的,可使用门诊统筹资金,报销比例为85%;年度门诊补偿每人不超过300元;原2012年度、2013年度未使用完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及2014年度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用完的自然清零,不结转下年使用。
重大疾病及慢性病补偿:重大疾病及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由合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重大疾病诊疗证或慢性病诊疗证方可报销补偿。重大疾病住院及针对病情的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论医院级别及参保人员属性统一按80%报销补偿(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的病种除外),不设起付线和补偿封顶线。慢性病按80%的报销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患一种慢性病的年度封顶线为1500元,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病种封顶线相应增加500元,封顶线最多增至5000元。
大病医疗保险:凡参加七星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年度合规自付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毕节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赔付。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区财政匹配资金,个人筹资。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事流程:见下表
实施单位: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联系人:杨汛
联系电话:8285286
9.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法<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2〕212号)。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助标准:根据救助人员属性按自付部分50%(或6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卫生部规定的17种特殊病种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个人承担部分在完善相关材料后在3万元以内原则上据实救助。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区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救助所需材料后向所在村(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的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完善相关申报手续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收到各镇(乡)、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对救助对象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审批救助金额,及时完善资金划拨手续下拨救助资金;
5、镇(乡)、办事处接到区民政局拨款通知后及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的金融账户。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区社会救助局会救助股
联系电话:8313456
10.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毕节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享受对象:无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
补助标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纳入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按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外的部分给予全额报销(包括门诊费)。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纳入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按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外的部分给予全额报销(门诊费每人每年限3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七星关区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每人每年报销300元,属城镇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及参战人员住院,在现行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农村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及参战人员住院,在现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比例给予救助。
资金来源:省财政资金、区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执行时间:限当年。
办理流程:由本人凭住院发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报销后到区民政局报销、门诊发票由本人直接到区民政局报销。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优抚股
联系电话:8307708
11、特别扶助家庭新农合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享受对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参加了新农合的对象。
补助标准:个人新农合缴纳标准。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个人申报;2.乡镇核实;3.县级审核。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潘永忠
联系电话:13985877899
12、免费健康体检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享受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补助标准:2012年25元/人,2013年30元/人。
资金来源:中央、省、区。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速程: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区直技术指导机构递交经费补助申请,区直技术指导机构进行核销;
3、发放补助经费。
实施单位: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医改办
联系电话:8235561
1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毕党发〔2011〕4号
享受对象: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奖励标准: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村委初审;3.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6.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7.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实施单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利导中心
联系电活:8301187
14、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政策
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毕党发〔2011〕4号。
享受对象:户籍属于七星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及城镇独生子女干居民家庭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5%的比例增发补助。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100%报销。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4000元的补贴。(注:入住半年以上享受)。
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注:城镇干居民的低保家庭享受)。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申请人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村委初审;3.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5.公示经审核确认名单;6.书面告知;7.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实施单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利导中心
联系电活:8301187
1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毕党发〔2011〕4号。
享受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遭受重大灾难或死亡的家庭。(注:城镇独生子女户指城镇干居民,有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
补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家庭和节育并发症三等以上对象,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25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4800元。(注:女方年满49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2011年1月以前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死亡2012年2月以后一次性抚慰金4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2012年2月以后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2012年2月以后一次性抚慰金1.5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城镇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抚恤救助。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村委初审;3.村委上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4.审核;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6.发放救助金。
实施单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利导中心
联系电话:8301187
1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毕党发〔2011〕4号、原毕党发〔2010〕58号.
享受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扶助标准:
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及相应的助学补助:孩子考取大专学制,应届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助学补助,往届生一次性给予2000元助学补助,专科三年每年2000元生活费住宿费补助,可得6000元。考取一本院校一次性给予10000元,考取二本院校一次性给予6000元,考取三本院校一次性给予4000元。本科4年的每年2000元生活费住宿费补助,可得8000元。考取研究生一次性助学补助10000元。独女户一次性补助一本加2000元,二本加1500元,三本加1000元。
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4、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5、城镇干居民应届高中毕业考取专科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助学补助,考取本科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助学补助。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村委初审;3.村委上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4.审核;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6.发放补助金。
实施单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人:利导中心
联系电活:8301187
1.特困人员供养。
一、享受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
三、办理流程
申请(本人或受委托人)→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区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
四、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二、保障标准
低保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四、提交材料
1.户主签字(盖章)的申请书;
2.证明家庭全部成员属性的户口簿、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全部成员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证明)、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需原单位和劳动部门提供补偿性、保障性、救济性的证明材料;
5.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的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明;
6.申请人家庭中有在校高中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在读高校大学生的需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7.有劳动能力(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当到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
8.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应当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请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黔府发〔2009〕37号、黔府办发〔2011〕76号、毕市府办通〔2011〕286号。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政策启动时(2011年7月),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补助标准:
1、当期参保缴费的,享受省、地、县三级财政补贴30元/人/年;
2、政策启动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领取标准为60元,基础性养老金55元,区级财政补助5元。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55元,区级财政5元。
执行时间:2011年7月。
办理流程:当事人或亲属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窗口办理。
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304136
4、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七星府办通〔2012〕272号)
享受对象:在七星关区辖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7亩(含0.7亩),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含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转非人员)。
补助标准: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每人每月276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3-0.5亩(含0.5亩)的,每人每月184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5亩-0.7亩(含0.7亩)的,每人每月92元;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再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增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本《方案》实施后,不再享受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原个人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部分未领取完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资金来源:
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3、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一次性缴费4800元。
执行时间:2011年9月1日起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并填写《七星关区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2、所在村(社区)对享有土地承包权人员、承包面积及征地面积审核;
3、国土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审核;
4、镇(乡、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等。
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304136
5、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一)老年优待证核发政策6.孤儿供养政策
政策依据:毕民〔2012〕88号。
享受对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
补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月均600元,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月均1000元。
资金来源:省财政资金、市财政和区财政匹配资金。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省、市政策确定。
办理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孤儿或监护人向当地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孤儿身份证、银行帐号、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当地社会事务办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并和孤儿监护人签订《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后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经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获批后由区财政局每月按照标准划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到孤儿个人帐户。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刘应征
联系电话:8306278
7.城市“三无”人员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实施细则》(七星府办通〔2012〕235号)。
补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中零收入对象发放低保金。
资金来源:省、市、区分别按90%、4%、6%承担。
执行时间:1999年。
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区社会救助局五保供养股
联系电话:8303978
8.农村“五保”惠民政策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黔府办发〔2010〕16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七星府办通〔2012〕236号)。
补助标准: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24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800元,并依据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零收入对象发放低保金。
资金来源:区财政。
执行时间: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村“五保”年起。
办理流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区社会救助局五保供养股
联系电话:8303978
9、“两保”免费用电政策
政策依据:黔价格〔2013〕325号。
享受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补助标准: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量。
资金来源:供电部门。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
办理流程:市郊供电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减免。
实施单位:市郊供电局
联系人:付巧玲
联系电话:13595709299
10.困难职工帮扶政策
(一)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文件。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困难职工(农民工)。
补助标准:500-3000元。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执行时间:每年视省、市政策确定。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填写表格-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实施救助。
实施单位:区总工会
联系人:刘福艳
联系电话:13984593086
(二)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黔民发〔2013〕9号。
享受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
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1年3600元/人。
资金来源: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执行时间:退出现役后次年七月。
办理流程:由区民政局拨款到各镇(乡)办事处,再由本人凭退伍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镇(乡)办社事办办理。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各镇(乡)办社会事务办
联系人:优抚股
联系电话:8307708
11.城乡贫困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民发〔2014〕44号
享受对象:凡户籍及党组织关系在七星关区,无工资性固定收入的城乡贫困党员。
补助标准:城乡贫困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资金来源:省民政局
执行时间:2009年7月1日起。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村(社区)党支部审查-乡镇党委审定- 划拨资金-发放补助。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各镇(乡)办社会事务办。
联系人:优抚投
联系电话:8307708
1.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3〕131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补助标准:6000元。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执行时闻:每年根据市残联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属提出改造申请-镇(乡)残联审查-区残联片上负责人实地调查-区残联理事长会研究是否同意改造-改造结束后区残联组织验收-合格者给予补助。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张富琼
联系电话:8285900
2.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3〕131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双下肢残疾人或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3500元。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市残联的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残疾人及家属提出改造由请-镇(乡、街道)残联审查-区残联片上负责人实地调查-区残联理事长会研究是否同意改造-改造结束后区残联组织验收-合格者给予补助。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张富琼
联系电话:8285900
3.贫困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下肢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购买符合国家GB12995-2006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补贴标准:2009-2010年,每人每年200元;2011年-2013年每人每年补贴260元,具体根据每年调整标准。
资金来源:中央投入、省级、市级匹配捆绑使用。
执行时间:每年资金到区财政。
办理流程: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轮椅车发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孙元海
联系电活:8285900
4、残疾人居家托养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3〕89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智力、精神或其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补助标准:500元。
资金来源: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资金。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市残联的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残疾人及家属提出申请-镇(乡、街道)残联审查-区残联片上负责人实地调查-报区残联理事长会研究-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张富琼
联系电话:8285900
5.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毕财总〔2013〕1100号、财社166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的白内障患者。
补助标准:1300元。
资金来源:省、市、区三级财政按4:3:3比例承担。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市残联的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指定眼科医院(毕节阳明康复医院)到镇(乡、街道办)进行筛查-对筛查出来的白内障患者确定是否进行手术-受术者带上身份证和合医本到指定眼科医院(毕节市阳明康复医院)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住院治疗-受术者出院后区残联统一补助医院。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施玲
联系电活:8285900
6.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2〕88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的脑瘫残疾儿童。
补助标准:13200元。
资金来源:“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资金。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市残联的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残疾人及家属提出申请-镇(乡、街道)残联审查-区残联片上负责人实地调查-报区残联理事长会研究-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施玲
联系电活:8285900
7、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等。
享受对象: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高中生及高校学生。
补助标准:200-500元/年/人。
资金来通:政府专项资金。
执行时间:秋季班开始。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残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二代)、高中或者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补助申请;
2、审查、公示:乡镇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
3、审批:经乡镇残联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批。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柯尊琴
联系电话:8285900
8.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黔残联〔2012〕96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精神和智力重度残疾人除外)。
补助标准: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补、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每人补助200元。
资金来源: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从残保金中列支、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执行时间:每年根据市残联的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镇(乡、街道)残联推荐-区残联片上负责人审查-报区残联理事长会研究-确定培训对象和指定培训机构-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实施单位:区残联
联系人:张富琼
联系电活:8285900
9.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税〔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享受对象:有一定残疾人比例的企业。
优惠标准:
1、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即征即退的办法,具体退税总额为: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12。
2、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减征的办法,具体减征税额为: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12。
3、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减半征收或免征的办法,具体税额为: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2/2×6;免征税额为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2×6。
执行时间:2007年7月1日起。
办理流程:受理-调查-审核-批准-办结。
实施单位:区国税局
联系人:兰伟
联系电活:8221199
1.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0〕84号
享受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从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执行时限: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完成。
办理流程: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施单位: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吴太明
联系电话:8239216
(一)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
享受对象:安置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复退军人
减免标准: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执行时限: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流程: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施单位: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吴太明
联系电话:8239216
(二)退伍军人技能培训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度十大民生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2013年度十大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细化>以及<贵州省2013年度十大民生实事实推进计划>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 24号)。
补助标准:500元至2000元。
资金来源: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退出现役后次年2月。
办理流程:由本人到区民政局自愿申请报名.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优抚投
联系电话:8307708
3.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享受对象: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减免标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限: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流程: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施单位: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吴太明
联系电活:8239216
4.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3〕184号)
享受对象:
1、具有七星关区户籍,18-60周岁,在户籍所在地有固定住房,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资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时间:2013年9月
办理流程: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员自愿申请,毕节市七星关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小额担保中心
联系人:谭长江
联系电活:8947332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5.中小企业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证策
政策依据:国发〔2009〕36号。
享受对象:中小企业。
实施单位:七星关区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吴太明
联系电活:8239216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6.妇女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
享受对象:具有本区户口,有固定住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现从事或拟从事创业项目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微利项目),有偿还能力的城乡妇女。
补贴标准:符合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按照各金融机构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全额贴息。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执行时间:2010年1月起。
办理流程:
1、贷款妇女直接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或创业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经办银行和当地妇联组织对贷款妇女条件及项目进行审查;
3、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4、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5、区妇联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人相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区财政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将批准的贴息额划拨到经办银行,再由经办银行划拨到借款人帐户。
实施单位:区人社局
联系人:谭长江
联系电话:8947332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7.失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享受对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年限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每月721元
资金来源:七星关区保险基金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在银行开户存折(或卡)等资料到七星关区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2、失业保险金由七星关区社会保险基金收付管理中心按月发放存入失业人员个人办理的银行存折(或卡)内。
实施单位:区人社局
联系人:刘天旭
联系电话:13885738168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8.失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庁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
享受对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为七星关区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每人每月岗位补贴为1030元。
资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时间:按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办理流程: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持安置人员工资发放表,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财政部门复核——资金发放。
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刘义
联系电活:8947113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9.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9号 财税〔2013〕52号。
享受对象: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小微企业。
补助标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办理流程:税务机关在征管软件中自动设置减免流程,纳税人申报时亨受。
实施单位:区国税局
联系人:兰伟
联系电话:8221199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0.企业注册和个体工商户注册免征登记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享受对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标准: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实施单位: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人:注册投
联系电话:8233311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1 .七星关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的"3个15万元"政策
政策依据:七星办府通〔2012〕100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人员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2、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3、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
执行时间:2012年2月7日起。
实施单位: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叶翠萍
联系电话:8281329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政策
(一)农村一事一议等资等劳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2号)。
筹资筹劳对象: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指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筹资筹劳受益人:筹资筹劳所在村的全体村民
筹资筹劳标准:建议由村民议事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商议而定。
筹资筹劳流程:组织动员-民主决策-上报审核-筹资筹劳-使用管理。
实施单位:相关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联系人:相关项目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
(二)村级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2009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一事一议项目点的村组。
补助标准:政府全额补助物资,群众投工投劳。
资金来源:中央、省、区。
执行时间:按省批复一年内。
办理流程:经村、组农户开会讨论决定后,报所在镇、乡、办审核后,上报区综改办,区综改办审核后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根据全区实际审查研究报省综改办审批。省批复后在一年以内实施完成。
实施单位:相关项目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联系人:相关项目实施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2、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七星府通〔2012〕47号)。
享受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补助标准: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在此范围内,根据家庭困难属性及造成困难原因,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同一事项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执行时间:常年。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救助所需材料后向所在村(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两委议事会成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衬(居)委会上报材料后,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复查工作,复查情况属实的,召开镇乡办事处评审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后下拨救助资金。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区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股
联系电话:8313456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3、冬春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民发〔2009〕141号
享受对象:户籍属七星关区且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员
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5公斤—90公斤
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
执行时间: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社事办审查-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批准。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阮继伟
联系电话:8300554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4、免费法律援助政策
政策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受援对象:
1、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2、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受到人身损害的;
3、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5、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7、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8、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9、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0、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申请流程: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呈递司法行政部门。
办理时限::
1、人民法院指定的,3日。
2、当事人申请的,15日内书面回复:,
3、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实施单位:区司法局
联系人:邓贵平
联系电话:13048652555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5、户口登记政策
(一)出生入户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登记对象: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子女)。
所需材料: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明。
办事流程:持上述资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注意事项:非婚生子女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领导批准;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动员其办理,对于无法办理的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所领导批准即可入户;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在本省外的需出具其婴儿未在外地入户的证明,不方便于出具证明的,可提供省外户口簿审核是否已入户。
办事地点: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新生婴儿(含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出生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需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完毕;需报分局治安大队户派科、治安大队1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户口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注销对象:因入伍、出国、失踪、死亡等需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因入伍注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入伍通知书证明;因出国需注销户口的,提供出国护照、外事部门注销户口证明;因失踪需注销户口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等相应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提供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卫生部门、殡仪馆、村(居)委会等部门开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办事地点:注销户口当事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户口迁出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享受对象:拟迁出户口当事人。
办事流程:贵州省内的户口迁出不需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迁出到省外的凭迁入地县(区)级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招生凭录取通知书,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出。
办理时限: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四)户口迁入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享受对象:拟迁入户口当事人。
所需材料: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开具的入户证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回国人员入户,提供回原籍入户的本人护照及原籍的居民户口簿、本人护照及投靠的居民户口簿录(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入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入户,提供回原籍入户的《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录聘用工作入户,提供《户口迁移证》、录(聘)用单位的正式文件、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刑释人员入户,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劳改部门开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动工作入户的,提供贵州省内组织、人事、劳动或垂管单位上级部门所发的调动工作文件;购房、建房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入户申请书、迁入人员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责任区民警编排的门牌号码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合同的复印件;夫妻投靠的,提供入户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年迈父母(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靠子女的,提供入户申请书、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代写)、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收养小孩入户的,提供收养人提出入户申请、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小孩《收养证》。
办理时限: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理。
办事流程:持所需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五)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成份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原则上不予更改,如有差错需报审批方可变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享受对象:需要变更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成份等事项的当事人。
办事流程: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公民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户籍内勤民警办理;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公民出生日期、性别的,由当事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更正的事实材料依据,经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审核后,需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需要变更民族成份的,提供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或区民委的民族认同证明,由派出所受理从“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系统”报户派科更改,如果是公安机关在换发二代证、户口簿、录入人口信息系统等由于户籍管理中造成的错误,经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审核后,需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符合政策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治安大队即日审批完毕;需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毕,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6、身份证及出入境管理政策
(一)身份证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版)。
享受对象:本辖区居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二代证照片、原身份证。
费用标准:新领20元,补办40元。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实施单位: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
联系人: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二)临时身份证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享受对象:本辖区居民。
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
2、身份证照片回执单。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
实施单位: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
联系人: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享受对象:贵州省内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1张(2寸,白底免冠)及照片回执;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必须由监护人(父母)带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办理,并携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且在户籍证明空白处粘贴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并且有派出所户籍在照片下方处加盖公章,此外,监护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及照片回执。(备注: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户口簿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的,须携带申请人的出生证或者独子证原件。 )
2、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同意其出国(境)的意见。
办事流程:申请——审批——交费——领证。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办理200元。遗失补发200元,护照换发220元,加注每项次20元;
办证地点: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实施单位: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
联系人:刘建伟
联系电话:8229236
(四)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享受对象:贵州省内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1张(2寸,白底免冠)及照片回执;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必须由监护人(父母)带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办理,并且携带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且在户籍证明空白处粘贴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并且有派出所户籍在照片下方处加盖公章,此外,监护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及照片回执。(备注: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户口簿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的,须携带申请人的出生证或者独子证原件;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如办理港澳通行证,可以由监护人(父、母)代办。
2、申请人已年满60周岁的,可由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成年人代办,但须由申请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4、因其它原因(如探亲、商务、逗留等)赴港澳须提供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申请——审批——交费——领证。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证100元。赴港澳探亲、商务、旅游、乘务、培训等
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项次4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项次100元。
办证地点: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实施单位: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
联系人:刘建伟
联系电活:8229236
(五)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享受对象:贵州省内居民。
所需材料: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1张(2寸,白底免冠)及照片回执,贵州省内赴台旅游经营资格旅行社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须由监护人(父母)带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办理,并携带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并且在户籍证明空白处粘贴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并且有派出所户籍在照片下方处加盖公章,此外,监护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出国(境)照片及照片回执。(备注: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户口簿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的,须带申请人的出生证或独子证原件;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如办理港澳通行证,可由监护人(父、母)代办。
2、申请人已年满70周岁的,可由其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成年人代办,但须由申请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4、因其它原因(如应邀赴台、私人事务等)相应的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申请——审批——交费——领证。
办证时限:首次为9个工作日,再次签注为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每证3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20元;一年或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项次100元;加注每项次20元。
办证地点: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
实施单位: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
联系人:刘建伟
联系电活:8229236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7、客运车辆燃油补助政策
(一)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燃油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省道路运输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提前下达2013年燃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省道路运输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交通行业2013年燃油补贴预拨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享受对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补助标准:
1、2013年资金拨2012年部分:出租车3679.55元/车,公交公司122.93万元,四海巴士公司12.62万元;
2、2013年预算资金部分:出租车7419.77元/车,公交公司220.16万元,四海巴士公司23.30万元。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执行时间:按次发放。
办理流程:经营者申请-交通行政部门核查计算-交通行政部门和客运企业分别公示-报核算中心-拨款。
实施单位: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王成贵
联系电活:8234ll0
(二)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2012年度清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运客〔2013〕 21号)、《关于下达和安排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通知》(黔财建〔2011 〕 471号)。
享受对象:农村客运经营户。
补助标准:3280元座/年:.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执行时间:按年发放。
办理流程:经营户申请-交通行政部门核查计算-交通行政部门公示-报核算中心-兑现补助。
实施单位: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联系人:张秋群
联系电话:8270007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8、毕节市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 26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委〔2013〕 57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人民群众。
补助标准:50万元/公里。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执行时间:按年修建。
办理流程:乡镇申报-省、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查上报-交通运输部确认后下达计划。
实施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8223045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9、婚姻登记管理政策
(一)结婚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享受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婚姻当事人:
1、达到法定婚龄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流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携带各自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按黔民厅〔1997〕17号文执行。
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社事办
(二)离婚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
4、当事人持有内地结婚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或蓝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7、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8、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应当一致;
9、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收费标准:按黔民厅〔1997〕 17号文执行。
执行时间:1997年。
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一登记(发证)
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社事办
(三)补领结离婚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及流程: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携带下列材料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所需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 纸);
2、原办理机关的登记档案证明,查找不到原结婚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到乡镇或社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3、补领结婚证需提交3张红底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需提交2张2寸红底或蓝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收费标准:按黔民厅〔1997〕17号执行。
执行时间:1997年。
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社事办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0、七星关区租赁住房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七星府通〔2013〕32号。
享受对象:本辖区内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持有中心城区(十个街道办事处)常住非农户口,乡镇集镇非农户口;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省适时公布的最人标准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经营性用房;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家用型小车;
6、请家庭成员名下无价值10万(含)以上的生产营运车辆
补贴标准:4-5元/人/月/15平方米。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执行时间:2013年。
办理流程:填写申请书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家庭人员结构、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的证明;是鳏寡孤独、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家庭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实施单位:区房产事业局
联系人:邵拥军
联系电话:8221007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1、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民函〔2011〕221号。
享受对象:七星关区户籍且因灾倒损房屋需恢复重建的困难户。
补助标准:
1、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4万元/户;
2、一般损坏房屋:500-1500元/户。
执行时间:视灾情具体情况进行救助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民主议—张榜公示一乡镇审核一区民政局审批
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人:阮继伟
联系电活:8300554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细则》。
享受对象:剧中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期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补助标准:2013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远地区贫困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帮扶
执行时间:以市危改办下发文件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农户申请——村委会受理——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区危改领导小组审批——改造。
实施单位:区生态办(危改办)
联系人:张永坤
联系电话:1580857466
(以上惠民利民政策均为近年来中央、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果录入的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冲突或不相符合的地方,请以有关职能部门印制的正式文本为准)
13、信访的正常渠道与方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正常渠道: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注意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