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分户原则是什么?
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现有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居住,且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由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审查、审核。
三、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前提下,哪些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那些情况不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业务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实地选址后,引导村民选用省(市、区)现行使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提供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属于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四)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所选用图集或提供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政府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六)证书核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且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中心城区内的将审批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将审批资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程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核发证书。
六、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七、选址要求: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可在原址原宅基地面积以内选址;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国有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在河道防洪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拟选地块不符合控规,若该区域近期暂不考虑城镇建设,周边也没有村集体土地符合另行选址要求的,可在拟选地块内选址;
(八)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中心城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近期是否考虑城镇建设;中心城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近期是否考虑城镇建设。
七、建筑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规定: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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