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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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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区范围内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全区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区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有名湖泊周围1公里范围内,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无人机坠箭等易造成人畜伤亡、不可预见且存在极高安全隐患的猎捕工具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以及其他易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风险的等猎捕方法进行猎捕。

四、有关规定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内,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办理和执行。

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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