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区范围内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全区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区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有名湖泊周围1公里范围内,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无人机坠箭等易造成人畜伤亡、不可预见且存在极高安全隐患的猎捕工具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以及其他易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风险的等猎捕方法进行猎捕。
四、有关规定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内,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办理和执行。
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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