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发布时间: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71664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

倡议书

↓↓↓


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朋友们: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
一、主动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生活环境,积极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共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倡导科学健康生活。
二、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设酒类产品销售网点。
三、酒吧、KTV、夜宵大排档、便利店、商场、超市、酒类专卖店、宾馆、餐饮店、烧烤店等酒类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标志,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含酒精饮料)。
四、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未成年人代买酒类商品,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普法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