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毕节市七星关区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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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72922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21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有效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编制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矿安综函〔2023〕235号)、《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9号)和《省能源局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灾害特点、监管力量以及我区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特制定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2024年国家、省、市、区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强化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二、监管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编制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矿安综函〔2023〕23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9号)、《省能源局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七星关区煤矿数量、矿井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交通状况等情况;七星关区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矿监管执法能力。

(二)编制原则。坚持依法编制、坚持分级编制、坚持突出重点、坚持质量为先、坚持执法创新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以“坚决杜绝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坚决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和《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22〕5号)为契机,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严格落实煤矿行业领域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和要求以及各级各部门有关煤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现煤矿监管部门从重点开展安全检查向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2024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持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深化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安全培训专项整治工作,以水害防治、“一通三防”、顶板管理为重点,积极开展区域水害联防联治,严格落实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人”工作要求;加强煤矿通风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治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强力推行煤矿过地质构造带架棚支护;着力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基础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深入推进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实现煤矿生产动态和人员出入井数据在线监测和智能化分析处理。

(二)强化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等会议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升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持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合理布局、正规开采,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四)持续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持续完善煤矿监管执法流程、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责任清单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问责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学习,全面运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全面提升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执法水平,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全面改进提升能源系统工作作风。

(五)创新工作方法,规范执法。全面落实“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有力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深化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管监察联合执法、统筹开展执法和巡查检查,深化推进远程监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全面推行督导式、清单式监管执法和示范性执法检查,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整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非法承包、转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持续用好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广大煤矿职工参加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七)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积极运用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专项督查、行刑衔接、黑名单管理、举报奖励等方法,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

五、区能源局煤矿监管执法力量

七星关区能源局煤矿监管执法大队共有监管人员19人,全部纳入监管计划计算。(备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管人员)。

六、七星关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七星关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煤矿18处,其中正常生产建设煤矿6处,长期停产停建需通风排水煤矿1处,长期停产停建不需通风排水煤矿11处。

按监管主体分:区能源局直接监管煤矿6处(对坡镇先明煤矿、文阁乡兴达煤矿、竹园乡迎峰煤矿、文阁乡毛栗煤矿、小坝镇王家坝煤矿、长春镇金桥煤矿),乡(镇)直接监管12处(撒拉溪镇垭关煤矿、八寨镇大梨树煤矿、杨家湾镇杨家湾煤矿、撒拉溪镇众福煤矿、何官屯镇华祥煤矿、放珠镇旺达煤矿、阴底乡瑞兴煤矿、龙场营镇恒正煤矿、亮岩镇恒兴煤矿、何官屯镇何官屯煤矿、岔河镇戈乐煤矿、竹园乡龙泉煤矿。

按安全类别分:七星关区有B类矿井5处(对坡镇先明煤矿、文阁乡兴达煤矿、竹园乡迎峰煤矿、文阁乡毛栗煤矿、长春镇金桥煤矿),C类矿井1处(小坝镇王家坝煤矿),D类矿井12处(撒拉溪镇垭关煤矿,八寨镇大梨树煤矿、杨家湾镇杨家湾煤矿、撒拉溪镇众福煤矿、何官屯镇华祥煤矿、放珠镇旺达煤矿、阴底乡瑞兴煤矿、龙场营镇恒正煤矿、亮岩镇恒兴煤矿、何官屯镇何官屯煤矿、岔河镇戈乐煤矿、竹园乡龙泉煤矿)。(备注:煤矿安全类别分类要注重年度认定与动态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煤矿安全分类更新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有特殊情况需更新调整的,要及时更新调整分类等级)。

(二)煤矿开采和安全技术条件

辖区内煤炭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十分复杂,煤矿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严重。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偏低、井型小、矿井分布分散、产业集中度低,安全生产标准化整体水平不高,小煤矿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安全隐患突出。

七、监管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主要包括总法定工作日数、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其他执法工作日数、非执法工作日数及各分项工作日数的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数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2024年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员人数=250(天)×19(人)=4750(天),其中监管执法工作日3354日,非监管工作日1396日。

(二)监管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监管执法工作日内容主要有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开展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抽查工作、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等、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共需:2034+480+60+6+190+20+180+72+216+96=3354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比例=3354/4750=70.61%。

(三)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非执法工作日分为机关值班,学习、培训、会议(以下简称学习培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共需工作日=60+571+500+265=1396个。占全局总法定工作日的比例=1396/4750=29.39%。

八、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的具体内容

包括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及各 分项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一)总法定工作日内容

全局纳入监管计划计算的监管员19人。2024年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员人数=250(天)×19(人)=4750(天)。说明:2024年全年366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和国庆假日及全年双休假日合计116天。法定工作日=366(天)-116(天)=250(天)。

(二)监管执法工作日内容

1.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日

煤矿安全检查分对区级直接监管煤矿的监管执法,“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检查、特殊时段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共需监督检查工作日2034个,其中:

(1)对区级直接监管6处煤矿监管执法和12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巡查需1476个工作日。按照对A、B、C类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入井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得低于1天的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5处B类矿井全年计划开展监管执法60矿次(王家坝煤矿未进行井工,暂不纳入),每次需5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60×5×1=300个;按照夜间或生产班的突击检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矿次的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6处正常生产矿井全年计划开展监管执法24矿次,每次需5人,工作2天,需工作日=24×5×2=240个;执照对 B 、C 类矿井,监管主体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入井检查,每次全面入井检查时间不得低于2天的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6处正常生产矿井全年计划开展监管执法36矿次,每次需5人,工作2天,需工作日=36×5×2=360个。预计复查120矿次,每次需4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120×4×1=480个。按照D类矿井每季度开展督促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巡查盯守责任,严防其非法违法生产的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12处D类矿井全年计划开展巡查48矿次,每次需2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12×4×2=96个。(备注:对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矿井,入井整改或恢复生产建设时,按C类矿井进行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调整相应安全类别,并按照更新调整后的类别加强监管执法工作)。

(2)“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检查需144个工作日。每月检查1次,全年检查72次,每次需2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72×2×1=144个。

(3)特殊时段检查和专项整治需414个工作日。①针对重要节日前后适时开展“春节”期间、两会期间、“五一”期间、“国庆”期间以及国家、省、市、区开展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需工作日264个。全年2个长假14天(春节7天、国庆节7天),元旦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等4个小长假7天,劳动节小长假5天,共计26天,每天安排1个检查组,每组需4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26×1×4×1=104个;全国、省两会预计分别召开10天,每天安排2个检查组,每组需4人,工作1天,需工作日=2×10×2×4×1=160个。②针对各重点时段及季节特点,开展“节后复产复工验收”、雨季“三防”、“瓦斯治理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打非治违”等专项监管检查,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生产;上述各专项检查各开展1次,每次1个组,每组5人参加,每次专项检查为期5天,共需工作日=6×1×1×5×5=150个工作日。

2.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需工作日480个。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市能源局等上级部门组织对我区的安全监管执法,预计每季度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2天,需:8×6×5×2=480个工作日。

3.开展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调查和处理

开展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调查和处理需工作日60个。接到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信息后,需派人现场核查分析。2023年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27起,2024年预计12起,每次派出5人进行现场核查,工作1天,需12×5×1=6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需工作日6个。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派人现场查处的,及时安排查处。2023年接报1起,2024年预计接报1起,每次派出3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2天,需:1×3×2=6个工作日。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90个工作日。按照省能源局、市能源局安排,将19名监管执法人员分批次派出参加省、市能源局举办的煤矿安全监管业务强化培训,每期5天,需:2×19×5=190个工作日。

6.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需工作日20个。2019年至2023年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2024年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1起,每起案件需要4人参加处理,每次需工作5天,需:1×4×5=20工作日。

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需工作日180个。2023年全区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煤矿3处,按照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检查的要求,应检查3处;2024年预计现场检查3处,每处安排5人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每处工作3天,需工作日=4×3×5×3=180个。

8.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

参加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需工作日72个,全年预计12次,每次3人,工作2天,需:12×3×2=72个工作日。

9.开展“双全日”督查检查工作

开展“双全日”督查检查工作工作日216个,全年预计每个矿每个月督查检查开展1次,每次1个组,每组3人参加,工作1天,共需工作日=6×12×1×3×1=216个工作日。

10.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检查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全年安排机动监管工作日96个。

(三)非监管执法工作日

1.机关值班

节假日值班需工作日60个。全年法定节假日30天。每天安排2人值班,需:30×2=6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会议

学习、培训、会议,所需工作日571个。

(1)学习、培训,平均每人每年安排5天,预计需要95个工作日(19×1×5=95)。

(2)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476个工作日。①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视频会议,全年预计6次,每次参加14人,每次半天,共需:6×14×0.5=42个工作日;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视频会议,全年预计6次,每次参加14人,每次半天,共需:6×14×0.5=42个工作日;③组织召开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参加14人,每次半天,共需:12×14×0.5=84个工作日:组织召开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周例会议,全年预计44次,每次参加14人,每次半天,共需:44×14×0.5=308个工作日。

3.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

处理文件及日常工作(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所需工作日500个。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日安排2人处理文件及日常工作,需:250×2=500个工作日。

4.请(休)假

请(休)假需工作日265个。

(1)病假、事假需工作日95个。病假、事假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5×19=95个工作日。

(2)法定年休假共需170个工作日。19名监管人员中,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15名,每人每年休假10天,年休为:15×10=150个工作日,工龄10年以以下的4名,每人每年休假5天,年休为:4×5=20个工作日。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上级行政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调整或生产建设煤矿增加或减少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监管计划的,应及时将调整与变更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定期分析执行情况。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及时分析计划分解落实、执法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等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公正廉明。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