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道路交通事故
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毕节市七星关区2020年“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交通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紧急情况下及时、正确、快速、有效救援的应急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及原则
(一)工作目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事态控制、善后处置能力,建立指挥集中、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或排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
1.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集中管理,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辖区负责制,分级发布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及指挥权限。
2.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为主,按事故处理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就近救援、快速反应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由距事故现场最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作出反应,迅速调派辖区政府处突、公安、消防、医疗等人员、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必要时可征用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工具参与救援,事故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
4.相互协作、整合资源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充分调动应急、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司法、卫健、保险等单位的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
5.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加强平时的应急反应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根据救援的需要协调武警、民兵和公众参与。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七星关区内一般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造成不同损害结果的程度、受影响的范围等要件,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财产损失、受伤、死亡三类事故。死亡事故包括: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事故。
2.较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其他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在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组建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专门负责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交警工作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省交通执法五支队一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及区内相关通讯、保险行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3.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处置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情况;制订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救助力量、装备、设施的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协调当地武警和民兵支援,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2.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区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发布预警信息,确定事故性质和救援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最新情况,总结评估应急救援行动。
(三)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对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
2.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理正常开展,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等工作,对事故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核实。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快速勘察现场,尽快疏导恢复交通秩序。
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护力量组建临时医疗点,抢救、医治受伤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对伤员进行转运。
4.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进入事故现场,评估事故风险等级,组织抢救、转运受伤人员和公私财物。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组织救援路线,必要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后协调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毕节公路管理局对接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调度,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所经道路、水域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调度指挥道路交通事故落水(失踪、遇难)人员附近船舶进行救援。
6.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生活困难获救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协助对遇难人员做好善后处置。
7.区司法局:负责对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车辆发生较大死亡及以上事故的处置工作。
9.保险公司:负责对涉事车辆及人员按规定开展理赔等相关工作。
10.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初步情况,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应急指挥工作按照“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调配各种资源,积极组织事发地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救援抢险等工作,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2.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人员清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
3.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度人员、装备、物资,事故现场事态超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可控范围的,立即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扩大应急;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和救援要求,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指挥救援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救援结果,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妥善处置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和。
(五)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各工作组,及时沟通、传递、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在开展事故紧急救援时,听从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2.人员清查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名单,进行户籍处理;在处理紧急事故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抢救和收治;对涉疫事故现场进行环境卫生消毒。
4.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为,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成因分析报告。
5.善后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保险行业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有关工作。
6.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7.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统一按照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报道应急处置情况。
五、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省交通执法五支队一大队。
2.道路交通事故现状与趋势。我区属山区高原地形,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道路周边环境较差,随着道路交通流量不断增大,交通事故致死率不断提升,呈现死、伤较为严重,一般死亡、较大死亡交通事故高发的特征。
3.重点监测监控对象及基本要求风险分析
(1)风险车辆。主要有营运性客(货)车辆、旅游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农用车、拖拉机等。
(2)风险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赶集日等。
(3)风险道路。国省干线公路(贵毕公路)、旅游景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缺乏路段。
(二)预警发布
1.事故发生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并上报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按照相应的预警分级规定发布预警。
2.预警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交通应急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响应(Ⅰ级)、二级响应(Ⅱ级)、三级响应(Ⅲ级)和四级响应(Ⅳ级)。
(1)一级响应(Ⅰ级)。因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国省县乡道连续封闭或交通中断时间在24小时以上,或导致邻省(自治区、直辖区)主要国省道滞留车辆排队30公里以上。城区道路交通中断或大范围拥堵达12小时以上。
(2)二级响应(Ⅱ级)。因重大死亡事故造成国省县乡道连续封闭或交通中断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或导致邻省(自治区、直辖区)主要国省道滞留车辆排队1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城区道路交通中断或大范围拥堵达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3)三级响应(Ⅲ级)。因较大死亡事故造成国省县乡道连续封闭或交通中断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或导致临近区(州)辖区主要国省道滞留车辆排队10公里以上。城区道路交通中断或大范围拥堵达4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4)四级响应(Ⅳ级)。因一般死亡事故造成国省县乡道连续封闭或交通中断时间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或主要国省道滞留车辆排队5公里以上。城区道路交通中断或大范围拥堵达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
(三)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应迅速响应。
1.装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器械、通信工具等。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可用、适用。应急、公安、交通、民政、卫健、通信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补充。
2.资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3.医疗保障。卫生部门应迅速组织医护力量抢救、收治伤员。
4.治安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应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保证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通信保障。应急救援期间,由通信主管部门保障现场应急指挥、联络等通信需要。
6.科学应对。公安、宣传、新闻、通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警务通等信息平台的作用,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情报信息支撑,正确引导舆论。
六、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1.事故发生时,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查明事故情况后按规定报告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级协作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信息、报告单位、接警、出警、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等事项。
3.信息采集
(1)常规信息采集。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对车辆所有人、经营人、乘客、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信息采集。利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手段,查阅有关车辆资料、行驶记录及其它原始文书资料;检查车辆及有关设备、人员证书;查清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状态、技术状态;检查车辆的损伤、货物的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并搜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4.信息处理
(1)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报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研判和处理,并对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作出预判,及时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5.信息交流
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1)遇到火灾、爆炸导致的交通事故,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2)遇到事故车辆坠入江河的,及时向交通海事部门通报。
(3)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者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区外事办通报,由区外事办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理。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报告的责任主体。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时限要求。发生较大死亡及以上事故,应在30分钟内按程序逐级上报。
3.报告纪律要求。报送事故情况必须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处置措施
1.接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警后,对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组织开展救援,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启动预案。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做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组织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进入现场,并调派所需装备、物资,迅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具体救援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应急队伍到位、应急保障到位。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
3.应急值守。本预案启动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守单位或人员应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动态情况,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事故现场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根据需要紧急调度应急处置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资。事态超过控制范围,应及时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请求扩大应急。
(二)应急响应终止
1.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污染源或污染源造成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拥堵、车辆(人员)滞留等得到有效缓解,经全力抢险救援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处置确无必要等条件下,即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详细记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存档备查。
2.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经过核实后,宣布终止。
(三)扩大应急
当道路交通事故在本地难以处置时,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时报请启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预案》,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且本地区力量难以应对时,逐级报请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扩大应急支援。
(四)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救援人员,应由有关部门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参与油类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抢险行动的人员,由消防部门提供防护头盔、衣服、手套等),并在作业时穿戴。
(五)社会力量动员
发生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有限需增援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救援。
(六)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报道应以客观的、正确的舆论导向观为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较大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故经过、原因、损害程度及抢险救援情况。较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重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经市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道,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
八、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1.区公安分局: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为,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成因分析报告;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出经验教训及整改建议,制作事故综合报告;对整个事故损害发生后采取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调查评估,撰写整改效果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需开展深度调查的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进行。
2.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对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按照《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规定,乡镇行政辖区道路上一年内发生5起及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查、问责追责。
(二)善后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善后事宜。
1.社会救助。社会所捐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家属需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公安交警部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按《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垫付,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追偿工作。
2.司法救助。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对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3.保险。所有机动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鼓励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车辆或人员参加保险的,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预付和理赔。
4.维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司法服务机制,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抢险救援效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在事故中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重大过失的,追究党内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关联用语
1.道路。是指公路、城区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救援。是指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和装备,确定事故位置,开展拯救人员活动,为其提供医疗或其他服务,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的行动。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式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由区预案管理部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发布、修订完善。
2.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组成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工作,提高联动应急、合作应急和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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