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构建统一指挥、响应及时、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格局,提升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快速响应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实施救援、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含区交通运输局备案船舶涉水项目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四)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按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充分研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救援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认真分析研判,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2.强化联动,整合资源。结合水上交通事故特点,应急救援工作以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为主进行,充分调动各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及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情形严重或管辖水域交叉具有争议的,上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管辖。
3.快速高效,科学处置。强化事故信息收集、监测及报告工作,实时把握事故发展态势,构建指挥统一、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优化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迅速、有力地开展。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
1.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同志为副召集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区能源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下称“工作机制”)。
2.工作机制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救援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机制办公室及职责
1.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工作机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工作机制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工作机制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
(三)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及职责
各组成部门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组织部:统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调配领导干部在一线指挥和参与救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舆论正面引导及舆情监测,统筹相关部门及时、权威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统筹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化解不稳定因素,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开展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引发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履行工作机制办公室职能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测,统一收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工作机制提出预警意见;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统筹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统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各部门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演习。
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及交通管控,确保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正常进行;负责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负责对事故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负责赶赴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援,配合对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组织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直接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中通信网络安全运行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妥善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获救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实施临时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队伍参与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工作,为伤员转运、救治等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报告伤员救治情况。
区水务局:参与管辖水域内遇险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水质、环境监测,评估污染风险。
区气象局:负责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中游客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参与水上旅游船舶、游乐设施遇险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信访局:牵头做好现场群众接访、思想疏导工作;依法依规受理、交办群众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区司法局:为事故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区总工会: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宣传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学生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能源局:统筹市郊供电局、城区供电局等做好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属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需完成工作机制临时安排的任务;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与水上交通事故有关的预防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应急救援。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及职责
1.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上级指挥部要求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工作机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遇险性质和救援要求,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搜救方案;组织救援力量,指挥搜救工作;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搜救结果,调整搜救方案;及时报告现场重要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3.一般事故发生后,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请求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人员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及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由区直各有关单位、属地乡镇(街道)组成,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应急、消防、公安、发改、能源等部门,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沟及时通报现场处置情况;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应急物资、通讯、通电、生活等保障措施。
2.打捞搜救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应急、公安、农业农村、消防、水务、气象、生态环境、文广等部门,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实施具体搜救工作;组织打捞沉船和遇险人员;清理污染水域。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医疗队伍负责对伤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人员清查组。由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管理事发地治安,维护现场秩序。
5.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交通、公安、工会等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善后工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政法委、信访、民政、公安、应急、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广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消除不稳定因素。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救援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向引导社会舆论。
(六)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
成立由交通、消防、卫健、气象、水利、民政、应急等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风险分析。
风险船舶:主要为渡船,包括非法载人船舶、乡镇自用船等。
风险时间:主要包括重大节假日、洪汛期、赶集、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
风险水域:主要包括主要干流、旅游景点、重点渡口等主要水域。
气象风险:主要包括大风、暴雨、浓雾、雷电等极端气候。
2.监测与报告。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各类监测资源,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原则,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事故易发水域信息重点监控、公众报告等方式,采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2)监测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征兆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工作机制,并向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等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水文、气象、环境情况;事故损害情况;船员、乘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预警发布
1.预警支持系统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水务部门对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水域预报预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单位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影响船舶安全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
2.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将事故预警级别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预警预防
(1)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2)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将预警预防工作落实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建立相应预警预防措施,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水上交通事故隐患。
4.预警发布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预警信息由工作机制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Ⅳ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由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工作机制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及发布权限
|
预警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标示 |
险情状态 |
预警发布 |
|
Ⅰ级 |
特别 重大 |
红 色 |
1.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上,或有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损失或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由工作机制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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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重大 |
橙 色 |
1.遇险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
|
Ⅲ级 |
较大 |
黄 色 |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有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1.遇险人员在3人以下,或有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2.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或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 |
由工作机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警措施
进入Ⅳ级蓝色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发布预警公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做好事故中人员的安置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四)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工作机制应适时调整或解除Ⅳ级预警,程序如下:
1.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信息,确认预警险情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解除,应向工作机制提出Ⅳ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工作机制宣布解除Ⅳ级预警,终止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作机制办公室要遵循“就近救援、快速反应”原则,迅速调配资源并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消除或减轻损害后果,同时将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至工作机制。
(二)信息采集
利用录音、照相、录像等法律允许方式,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航行记录、资料及其他原始文书资料,检查船舶及有关设备证书、人员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适航状态、技术状态,检查船舶及货物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并搜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方式采集信息。
(三)信息报告与处理
1.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并根据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向工作机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接收到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应急、公安部门通报;接收到渔船、农用船的水上险情,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接到事故报告,按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报告,同时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向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各类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信息。
4.事故报告的内容除规定必须报送的内容之外,还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报告单位。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响应级别。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2.工作机制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
3.工作机制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工作机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Ⅳ级响应:
(1)工作机制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Ⅳ级水上交通事故的,立即向工作机制报告,提出启动水上交通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工作机制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由工作机制召集人正式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3)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工作机制在事发地组建各工作组,并派出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办公室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水上交通事故难以处置时,由工作机制办公室报请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当事态特别严重且本级力量难以完成处置时,由工作机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解除,根据险情及事故现场搜救情况,经核实和研判,由工作机制办公室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解除后,工作机制办公室向工作机制提交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进一步加强防范的措施等。
工作机制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气温、水温等自然条件下已无生存可能;事故应急响应已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存在;事故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可能。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搜救工作结束后,工作机制要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事故分级法定程序处理;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拟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善后处置
1.人的处置。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水上交通事故涉及人员进行调查和登记,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处置。对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参与应急处置、救援的人员、船舶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2.物的处置。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规定给予归还、补助或补偿。
3.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事故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工作机制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请求上级部门给于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4.社会救助。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捐款、捐物,根据需要发放受捐物资。
5.保险理赔。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工作机制办公室要协调保险机构及时理赔。
6.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办公室组织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在参加应急救援中,因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公民,按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2.因参加应急救援中致残的公民,由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有关部门受理。
3.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推诿、故意拖延引发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水上交通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般事故救援力量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和志愿者组成;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视情况可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共同参加救援。
(二)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事故发生后,一旦通信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派出应急通信车辆,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三)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进入事故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进入事故现场后,负责维持治安秩序,依法控制有关责任人,保障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处置工作中人员和物资调动,以及搜救装备储备、更新和维护,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等。
(六)物资保障
1.以公安、应急、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现有船舶及车辆为支撑,建立救援装备储备系统,及时更新和补充。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应急装备的可用性和快速性。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所需物资。
2.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现场救援装备、设施信息数据库,明确名称、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工作机制办公室要督促各部门加强对救援装备、设施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七)社会动员保障
工作机制可以视事故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1.险情。是指对水上人身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危害。
2.事故。是指船舶等设施发生碰撞、侧翻、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搜救。是指利用人力资源和装备,确定遇险事件位置,开展救援工作,为其提供医疗或其他服务,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
(二)应急演练
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涵盖各类水上险情的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通过演练不断改进和完善本预案。
(三)宣传和培训
1.各涉水乡镇(街道)、交通、应急、教育、水务、文广、消防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
2.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做好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不断优化以消防救援专业队伍为主体,相关部门、船舶,船员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1.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计划。
2.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变化,成员单位职能调整等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3.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解释和修订。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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