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已经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等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持续增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
(一)具有七星关区户籍(含大方县委托管理的乡镇〈街道〉)或在七星关区领取居住证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和改善。
上述救助对象若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手术费用。补助每人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肢体矫治手术费用。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按照每个残疾儿童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3.眼科手术费用。补助每人15000元,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0—6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按照康复当年中央、省的补助标准执行,7—15岁残疾儿童每人每年康复补助标准按照康复当年市最新补助标准执行,康复年度内最长训练时长不超过10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6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0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救助1次。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上述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如上级有调整的,按照上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六条 康复需求评估筛查。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评估。
第七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八条 审核。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和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康复救助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做好解释工作。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核。
第九条 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条 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终止。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该类康复救助。
第五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二条 除中央、省、市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据实将资金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财政局按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周期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是指由省、市级残联公布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残联组织要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现康复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区残联如实上报,上级部门按相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区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政府按照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组织开展对康复机构的康复检查、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区教育局: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班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三)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区医保局: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疗待遇。
(六)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康复救助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会同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康复宣传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关注残疾儿童家庭,对有返贫风险的及时纳入监测,精准开展帮扶,防止因残返贫,同时做好信息资源共享。
(八)区发展改革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十)区应急局: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质量监管工作,依法维护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合法权益,与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残联、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经过康复达到就读普通学校条件的残疾儿童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办理就读普通学校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毕节市七星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七星府办通〔2019〕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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