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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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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19〕237号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载体和时限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发布的内容应根据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应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主要公开渠道为“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及其站群点,在“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及各站群点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信息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相关的,可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主体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且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各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查程序与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单位在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公开。

各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由公开单位进行保密审核,对于不能确定其保密性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法制审查时应与区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积极沟通审核。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件时,区司法局应参与审核。

第十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各单位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各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由公开单位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由区电子政务办、区司法局共同承担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起草工作,各单位配合收集佐证材料,区司法局负责审查把关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牵头实施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专职人员,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区督查考核局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各单位应认真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程序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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