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会议开放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政民互动工作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见附件),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在接下来的2021年全面深化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中,高质量完成上级各项任务指标。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意识,充分认识到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严格按照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队伍建设,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细落小具体公开内容。
(二)规范公开事项。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依托区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等相关工作。对照已制定公开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严格信息发布审核,规范信息公开类别,及时在相应栏目公开对应政府信息。
(三)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要讲清楚相关政策出台、项目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等;对于政策解读要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不给群众留疑问;加大会议开放,增进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四)强化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区督查考核局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及《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严格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评估和考核,提供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各单位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将政务公开自查自纠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会议开放制度
3.毕节市七星关区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4.毕节市七星关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5.毕节市七星关区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6.毕节市七星关区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7.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三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需进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第二章 公开属性认定
第四条 公开属性的分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各公文制定单位,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在文件签发笺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一)由区直各部门起草并报请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上标注公开属性,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二)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在文件上标注公开属性,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理由说明,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
第八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会议开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人民政府系统会议开放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章 开放范围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人武部、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民团体负责人,省、市驻区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讨论决定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人武部、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民团体负责人,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讨论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受区长、副区长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冠名“毕节市七星关区×××会议”或“全区×××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受区长、副区长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区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部署涉及有关系统、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章 开放方式
第八条 广泛征集意见。针对重大民生实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外,在会前通过调查研究、网上征集、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在“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对于较集中不予采纳的意见,需在公布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加大开放力度。议题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企业、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
第十条 提高宣传力度。区人民政府会议一般应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会并作新闻报道,除保密事项外,应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新闻等渠道公开会议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宣传区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相关情况,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政民互动渠道,扩大民众参与,办好群众反映事项,提高政府的社会回应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互动渠道
第二条 畅通互动渠道。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区长信箱网民留言平台。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本部门线上线下反映信箱、新媒体留言评论、服务电话等互动渠道的相关留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办理、回复,形成群众诉求反映、承办单位快速响应、办理情况准确回复、办理效果群众监督的规范流程。
第三条 拓宽互动渠道。各单位可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记者问答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
第三章 办理规范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区长信箱”网民留言,由区信访局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办理回复。省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转办的“互联网+督查”“省长信箱”等转办件,由区督查考核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至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经区督查考核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回复。
第五条 网上留言办理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留言办理工作。凡是应该办理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网民说明情况。
(二)务求时效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处理留言所反映的事项,除有特殊期限要求的留言件,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七条 将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毕节市七星关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遵循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法治、民主、公正、适机、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
(二)编制或者修改全区性的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编制或者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四)全区性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或者修改。
(五)全区性的水、电、气、路桥、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六)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区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七)制定或者修改全区性的宏观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
(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改革、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住房保障、物价调整、扶贫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全区性的重大政策。
(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明确指示或者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草案或者建议的重大事项。
(十四)半数以上的区人大代表或者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建议的,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半数以上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者区政协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建议的,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十五)需要区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预公开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预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需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对涉及某行业或某领域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该行业或领域内较为普遍地征求意见。决策承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公众更广泛地参与重大决策。
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第四条 承办机构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汇总、整理、分类,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不予采纳的要做适当说明。
第五条 书面征求意见、基层群众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听证会等,应按照公正、可操作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参与人员。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基层群众座谈会和民主协商会代表应在一定辖区内基层各组织中随机抽取,经本人同意,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应该由普通公众、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对听证会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参与人签字,同时撰写听证报告提交决策承办单位。相关会议公告和会议结果应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如下事项:
(一)拟决策内容;
(二)主要依据、制定理由和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相关会议公告;
(六)其他应公布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毕节市七星关区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回应流程
第二条 责任落实。区直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领域、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发生的重要政务舆情,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关好回应材料内容,确保真实、可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三条 平台利用。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好“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及时发布回应关切信息。对于涉及影响较大的事件须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微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上同步发布。
第四条 互动交流。加强各互动交流平台留言办理,对网民反映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办理、回复,形成群众诉求网上反映、承办单位快速响应、办理情况准确回复、办理效果群众监督的规范流程。
第五条 备案审核。各单位在回应影响较大及重大事件时,需拟定回应方案及相关回应材料,并第一时间报区委宣传部备案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回应方案进行回应。
第六条 领导带头。处理重大舆情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回应。
第七条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八条 对发布虚假信息、回避社会关切、搪塞热点问题、失语重大事件、无故推诿媒体采访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重大政策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政策解读工作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解读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乡镇街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等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章 解读办法
第三条 政策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同时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其中,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但是冠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区人民政府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自行做好解读工作;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四条 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做好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起草工作。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
(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第五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解读:
(一)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制作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和起草部门要根据正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应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后提交区融媒体中心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起草部门同步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部门报请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拟冠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文件正式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根据文件定稿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将正式文件和修改完善后的解读材料一并提交区融媒体中心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未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不予收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审的文件无需解读,要在送审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区人民政府部门、各乡镇街道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各单位对照本通知明确的解读范围,结合实际研判是否进行解读。对于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要制作相应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待文件正式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和修改完善后的解读材料一并在本单位政务公开专题页面发布,并按照解读方案做好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解读必须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解读材料的文字要通俗易懂、明白如话,解读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可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制作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解读产品,方便公众理解和互联网渠道传播。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团队,建立健全专家学者解读和新闻媒体解读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作用,并与区融媒体中心协同联动,延伸拓展解读渠道,确保解读效果。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单位政策文件解读渠道主要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网站;
(二)政务新媒体。包括微信公众号“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微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开设单位的政务新媒体,以及文件起草部门作为开设单位的政务新媒体;
(三)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新闻网站及新闻媒体单位开设的微信公号、微博、客户端等;
(四)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区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政策吹风会等进行解读,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等方式进行深度解读;
(五)区人民政府公报。视情况刊载部分重大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全文及相关链接;
(六)其他公开渠道。包括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将各单位政策解读工作纳入区级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内部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相应科室、单位;要强化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政策解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要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公开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主动解读意识,不断提高解读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
1.主动公开
(1)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平台、网站公开栏目等事项,建立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按照《条例》要求和省、市、区制定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时保障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题页面、其它相关栏目信息,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其他政务公开渠道的政府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3)按照《条例》要求,完成并及时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依申请公开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情况;建立依申请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群众满意情况,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
3.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4.重大政策预公开情况。
5.回应关切情况。
6.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情况。
7.政策解读情况。
8.其他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完成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考核方式
通过自评自查、网上巡查、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动态通报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年终进行总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结果通报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
第五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督查考核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单位应认真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