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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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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府办通〔2023〕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三届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不断加强主动公开内容。

第二章主动公开内容、载体和时限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发布的内容应根据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区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主动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

第七条切实做好涉及以下十六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应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各单位政府信息第一公开渠道应为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站及其站群点,在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站及各站群点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信息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需进行政策解读,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信息分类按照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按月公开和动态公开的要求具体落实。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在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等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机构,并公开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应向申请人提供平常信函、邮政寄送、传真、互联网渠道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并可同时提供民营快递、电子邮件等渠道,但不得将个人电子邮箱作为接收申请邮箱。

第十四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五条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内容完整、指向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等相关规定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进行补正的申请,行政机关应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方式、合理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和补正后仍不明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进行处理;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仍无法确定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时,须建立台账做好登记,办理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政府信息审查程序与规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单位在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23〕90号)进行审核公开。

各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由公开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保密审核,对于不能确定其保密性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合法性审查时应与本单位法律顾问积极沟通审核。区人民政府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件时,区司法局应参与审核。

第二十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各单位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各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由答复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的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答复、答辩并收集提交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工作。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成立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办公室牵头实施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专职人员,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各单位应认真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程序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七星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9〕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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